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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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和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和炳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
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