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和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和炳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
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