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2201號
原 告 莊竣仁
被 告 謝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220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1
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徐玉娟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782×0.369=1,396
第1年折舊後價值3,782-1,396=2,386
第2年折舊值2,386×0.369=880
第2年折舊後價值2,386-880=1,506
第3年折舊值1,506×0.369=556
第3年折舊後價值1,506-556=950
第4年折舊值950×0.369=351
第4年折舊後價值950-351=599
第5年折舊值599×0.369=221
第5年折舊後價值599-22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