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881號
110年度易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添貴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41號、第1542號、第1543號、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2182號、第3112號、第3128號、第3136號、第3138號、第6050號、第6078號、第7083號、第7723號、第8835號、第8841號、第9052號、第9064號、第1141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行竊之次數多達23次,案情確屬繁雜,就證據比對勾稽(含事證判斷)之過程耗時超出預期,從而,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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