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86號聲請人 宋瑋萱 上列聲請人聲報美樂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報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樂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函准予備查在案。因伊業已清算完結,爰依法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8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美樂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經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26號卷,閱明屬實。惟聲請人聲請就美樂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一案,僅檢附清算後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函請其補正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及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之報紙連續3日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命補正事項。依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完結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