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 陳傳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育鋒 即陳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11月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應收帳款業務違約責任之費用。
(六)清償日期:民國109年11月5日。
(七)利息(率):年息百分之六。
(八)遲延利息(率):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利息。
(九)違約金: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六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律師費、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管理費、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失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鋒,債務額比例:全部。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陳育鋒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新臺幣700,000元之本票1紙。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7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西2452767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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