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