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秉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詠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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