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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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文貞
       李淑琳
       曹淑真
       陳思蓉
       陳雅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建廷 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儂萊企業社,設臺中
市○○區○○○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建廷即儂萊
企業社,住彰化縣○○鎮○○路○段○○○號」;關於「法定代理
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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