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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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80號
原   告  吳琬穎
被   告  王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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