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930號

原告 李翔宇

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釋證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110年度豐補字第52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2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貴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