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世璋

被告 謝茂德

謝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被告謝茂德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0年8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5條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謝茂德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暨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及補正被告謝茂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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