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聲請人PHIHUUPHONG( 飛友風 )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法扶)

相對人 陳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10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2號)。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給付工程款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勻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