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檢總管字第一0二四六號及第七五九九號,前者驗後淨重零點柒玖公克;後者驗後淨重零點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檢總管字第一0二四六號及第七五九九號),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毒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檢總管字第一0二四六號及第七五九九號),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前者驗後淨重0‧七九公克;後者驗後淨重0‧九四公克),有該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00)000000000號及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核該扣案物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