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魏高明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再者,抗告人於抗告狀上記載代理人魏高明(見本院卷第4頁之書狀),惟其並未出具委任狀,抗告人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視為未委任魏高明為代理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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