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上訴人 林文吉 被上訴人昶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