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炳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炳欽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炳欽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