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李孟峰 被告 吳豐任
聶浩天 朱俊柏 俞曉翔 杜瑞峰 林義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32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