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卯○○
丙○○秦政金丁○○寅○○庚○○壬○○辛○○癸○○子○○丑○○甲○○○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