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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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十六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麗美 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四樓
丁○○○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耀尹 兼右三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尤峰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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