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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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0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