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戊○○
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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