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張銘偉
原   告  管麗雲
被   告 鑫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茜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葳欣
證   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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