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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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謝在霖
被上訴人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雅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