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籍住於台中市○○區○○路○○○號10樓之1,已經本院查詢戶政電子閘門核實,又原告主張被告係居住於彰化縣田中鎮部分,曾經本院送達文件退郵記載遷移,顯無可採,此外,依訴狀內容,原告主張兩造糾紛之法律關係亦於台中市等地,依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