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宸富精機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宸富精機有限公司、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齡玉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