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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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郭村貴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 律師被上訴人 鄧忠仁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0月18日107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200元,上訴人僅繳納416,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08,4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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