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17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志鶴選任辯護人林俊儀律師
蔡仲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志鶴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3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志鶴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3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8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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