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余美玉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吳澄潔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上訴人 戴楊碧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複代理人 呂姿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民國101年度上字第24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裁定命在該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770號裁定主文公告及通知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吳登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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