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95號原告安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被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任季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 徐衍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