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九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97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0年全字第6156號裁定,為旨揭提存事件之擔保提存在案。茲以該提存物公債之利息將屆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旨揭提存書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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