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4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見98年度偵字第12358號卷第61頁),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三、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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