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廖健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已解除禁見),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莊秋燕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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