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楊明祝 被告甲○○○○即邱
丁○○右列被告丁○○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九九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