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64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蔡旻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旻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44,957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①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47元整。②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495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⒊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㈢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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