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告 林慶智
林慧宜 林慧音 吳淑絹 楊美錦 蔡馥羽 蔡汶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安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樂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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