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 蔡杰穎 原告與被告 林書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36,1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