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 何永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俊榮 間聲請停止執行抗告事件(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3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已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88號裁定准予救助,其因不服原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是聲請人於本件抗告程序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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