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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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告 陳献章 會計師即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張茂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2號),惟被告普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茂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繳裁判費56,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