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康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鎂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