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宗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0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2,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2,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