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告 劉泰城 被告 吳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79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101.3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278,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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