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 林宜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添財林沂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唐振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