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 朱淑淵 原告與被告 楊庭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7,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內容載明請求權依據),另需按被告人數檢附準備書狀繕本或將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
三、提出被告楊庭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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