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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