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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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告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 駱莉雯 、 江建畿 、 蔡政勳 到庭及提出對大仁公司之貨款確無法獲償之證明)(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