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叢建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不動產水湳經貿加盟店即聯合不動產
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元(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
所載,上訴人應係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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