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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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上訴後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7月、4月,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46號裁定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8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4月25日起入監執行,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2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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