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兆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92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九二號案件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人為確保不被誣陷,及應付剩餘法律訴訟,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92號案件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法令排除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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