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9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上訴人 庚○
        癸○○
        壬○○
        丑○○○
        子○○
        辛○○○
        乙○○
        戊○○
        丁○○
        丙○○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其餘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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