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51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
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民國97年8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